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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 勤 制 度
发表日期:2008-08-04 文章来源: 作者:字体设置:[ ]

 

一、工作人员要遵章守纪。严格上、下班考勤制度,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,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。上下班时间以市政府公布的作息时间为准。上班应提前到岗(乘值班车的以值班车时间为准),上班时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。节假日期间需要值班时,须接受综合科统一安排。

二、上班时间不准打牌、下棋、串岗、闲聊、玩游戏、不准带小孩上班。

三、上班时间要坚守工作岗位,因工作需要外出联系业务,外出时需经本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,科室主要负责人不在时,须经局领导同意。不准擅离职守,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。

四、职工有事必须请假,并及时销假。必须填写局里统一印制的请假条。一般同志请假一天以内(含一天)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,一天以上需经局领导审批,同时科室负责人应在请假条上签署意见,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,否则按旷工对待,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局领导批准。

五、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,应由医院开据病假条,方可按病假处理,无病假条的一律按事假对待。病假条一律交综合科。如因病重不能及时来局交病假条者,须在两天内设法告诉科室主要负责人,病假条应委托他人转交综合科。

六、病假休息的职工不准在社会上从事有报酬或营利性

活动。

七、公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。职工休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探亲假等工休假,必须经过科室负责人同意和局长审批后,方可休假。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逾期不归者,一律按旷工对待。

八、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值班者,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费。

九、全局实行统一签到制度,要实事求是,不得弄虚作假。综合科对考勤情况实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。

十、凡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旷工累计超过1天者取消当年各种评奖活动。

十一、无故旷工超过规定时间者,参照公务员条例有关规定处理。

十二、本制度若与市政府有关制度相抵触者,按上级制度执行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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